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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易公益基金会或本基金会)为规范项目管理,推动相关项目工作的效率及一致性,更好的发动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伤害预防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定义、项目立项管理及审批、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和项目非正常中止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相关定义


第三条  华易公益基金会的公益项目是指为了实施公益计划而进行,有具体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项目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慈善理念,由本基金会设计、策划、发起、组织和实施,按照项目周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指本基金会或合作机构成员,职责为项目设计及负责所确立项目的实施完成。


第五条 项目编号,由本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统一编制及管理,一般格式为HYPMXXXX(为HuaYi Project Management的缩写)。


第六条 项目决策组由项目总监、基金会正(副)秘书长及理事长组成。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具体项目的立项可以由本基金会项目团队发起和设计,也可由合作机构发起和设计,或者双方共同发起和设计。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可以对单个公益项目束下的多个具体项目整体立项或分别立项。


第八条 除项目活动外,项目也可以包含筹款和传播等支持性活动。


第九条 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预算表》等。对于首次合作的伙伴,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提交项目合作伙伴近年项目开展情况和法人证书等。需理事会专题审批的重大项目(50万元及以上)立项应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项目的周期根据项目性质,由发起时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书应包括项目背景和社会意义、前期调研结果、项目目标和要求、项目策略、相关活动安排、执行项目所需的内外部资源、项目成员的职责及接口关系、时间进度安排、项目预算、预计产出、监测和评估要求、风险控制手段、参考文件和记录要求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项目立项需遵循项目负责人申请 → 项目总监审核 → 秘书长审核 → 理事长审核 →重大项目立项(50万元及以上)理事会审核的流程确立。已经过项目立项的子项目,直接进入协议审批流程(参见本制度第十七条),项目书及预算作为协议附件进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议包括:申请立项的项目是否符合本基金会宗旨,是否有利于公益事业的拓展,是否有助于本基金会战略目标的实现,与工作策略是否保持一致;审议每一个活动和项目目标的针对性、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效果,是否符合政策倡导的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伤害预防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审核申请立项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及项目成果的投入产出比,审议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审议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所有需决策事项,需由决策组三名成员共同评议决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决策会议的成员,需授权指定人代表其参加会议并发表决策意见;决策事项如未通过决策组2/3成员的同意,需重新发起讨论及决策。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总监处获取项目编号,负责召集项目评审会议,并做现场项目内容介绍。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需与合作机构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由该项目负责人起草《项目合作协议》,经项目总监审核后,报秘书长、理事长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综合管理人员、合作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项目首期、项目中期和项目末期的时间点。项目付款次数根据项目周期和内容确定。首次支付比例由项目总监和项目执行方商议决定。为确保项目执行效果,一般情况下,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和合作机构规模,需保留项目预算总额的 5% - 20%作为项目尾款,在项目结束验收评估后方可予以支付。如一次性拨付,需经项目总监审核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署。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经过审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后,项目负责人可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拨款时间,填写付款申请单,申请支付项目各期款项。付款审批流程遵循项目负责人申请 → 项目总监审批 → 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秘书长与理事长复核。财务部出纳收到签署完成的付款申请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督促接受款项的合作机构在汇款到账后的7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合规合法的票据。


第二十条 项目合作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须参考《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合作机构具备约束力,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监测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相关成员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是项目运行的基本状态、出现的主要问题、产生的主要效果、需要调整或支持的内容等;各项目负责人须定期针对项目监测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各大合作公益平台上进行项目进展公示,并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但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和原则:


1. 预算变更过程中,不得将原计划中用于项目活动的预算变更为项目管理费用、人员费用或购置机构固定资产。


2. 合作机构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华易公益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华易公益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调整和变更


1. 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须报华易公益基金会审核批准。项目调整和预算调整需有客观评估和充分理由,一般应通过项目决策组形成统一意见后方可调整。


2. 如项目时间发生变更,时间延长1-3个月之内的,由项目总监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时间延长3个月以上的,由项目决策组表决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


3.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在合同计划总金额10%以内且累计不超过2万的项目金额增加,无须上报决策组重新决策,应签署补充文件由项目总监签字同意;增加超过10%或累计超过2万元的项目变更,需要决策组重新进行评议决策并签署分级审批文件。


4. 项目变更的审批流程同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参见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项目预算完成情况不低于80%的项目,才能按计划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方无故拖延项目,或者项目实施方确实没有落实项目的能力,经项目负责人督促后仍不能改进的,项目负责人应申请终止项目。


第七章 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估主体不同,本基金会的项目评估分为两类:


一、第三方评估,指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学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开展的项目评估;


二、机构内部评估,指通过本基金会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开展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程和《项目合作协议》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撰写《华易公益基金会**项目阶段评估报告》。阶段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实施产出和成果、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


阶段性报告批准通过后,按计划拨付下一阶段项目资金;阶段性报告未获本基金会批准的,将暂停拨款直至报告获得批准。


第三十条 华易公益基金会合作实施的项目都应当进行终期评估,撰写《华易公益基金会**项目终期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引用第三方评估和审计。


终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产出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及机构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


项目的最终评估结果将作为合作机构下一次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项目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的总结和评估基础之上,撰写《项目结项报告》,提交华易公益基金会项目总监审核;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结项报告》中的财务部分审核,后交由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人员对项目相关的各个文件进行归档。


第九章 项目的非正常中止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非正常中止,均按照项目负责人 → 项目总监 → 秘书长及理事长审批后方能生效。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基金会应对项目实施方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本基金会应单方面中止该项目的执行:


1.项目实施机构未能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实施项目,且未给予合理解释的;


2.项目实施机构未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实施计划,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


3.项目实施机构未按期完成项目,或在项目实施未征得华易公益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4.项目实施机构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相同内容的资助而未告知本基金会的;


5.项目实施机构未能如期向本基金会递交报告且反复督促仍不能提交的;


6.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7.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8.项目实施机构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9.项目实施机构实施的项目质量异常低下,在华易公益基金会组织的监测、评估、审计中暴露出有较重大问题的;


10.项目实施机构未能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11.其他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外在因素;


第三十四条 如华易公益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认为有重大问题,将于合作机构协商进行调整,如效果依然不佳,华易公益基金会有权改变预算资金的金额或者用途,缓拨或停拨下期的项目资助款;


第三十五条 对合作机构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华易公益基金会将依据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等措施,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上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为华易公益基金会所有合作协议或合同固定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每年回顾,如有变更,须报理事会审批。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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