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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易公益基金会或本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伤害预防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伤害预防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遵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可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 所申请设立的专项基金应符合华易公益基金会的慈善事业宗旨并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四条本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鉴于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专项基金采用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定向募集资金的形式。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为个人捐赠数额达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单位捐赠数额达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如其他公募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募捐等方式,为本基金会提供捐助资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起设额度,特殊情况下,经本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长批准后,也可以不设起设额度。


第七条   本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发起时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基金会下发设立专项基金的决定文书。


第八条 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华易公益基金会联合设立专项基金,应签署专项基金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资金的资助和使用方式、运作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原则上可尊照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意愿冠名,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如“华易公益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或“华易某某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的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基金会联合设立的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一般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基金会具体商定。


第十五条 管委会以华易公益基金会作为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管理和执行、联络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实施相应资助活动;


(三)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四)决定管委会组成人员;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本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本基金会会秘书处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提交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应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所实施项目经费总额的10%及利息作为管理费用由华易公益基金会安排使用。


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捐款到账后,华易公益基金会财务部将开具公益捐赠统一票据。票据抬头按捐赠人填写,如有更改,请汇款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华易公益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不能返回(除非违反捐赠协议的约定),可以转给其他公益组织,但不能回到捐赠人处。合理规避捐赠方先捐赠、后返回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华易公益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本基金会将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华易公益基金会或合作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预算表》等,经过项目立项审批流程,由项目决策组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项报告》以及项目决算,以接受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相应项目应根据《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项基金部分,接受年度检查。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本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万元,且三年内未发生募捐或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会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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