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制度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易基金会)的项目及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华易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以确保基金会的财务运行合法、合规、合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收益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对基金会项目的资金、评估、实施及信息等情况有效控制等,以此促进和保障华易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三、华易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华易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或副理事长)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五、本制度适用于华易基金会所有财务收支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制度
一、财务部职能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组织制定本基金会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制度建立规范、完整的适应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要求的会计核算体系。
(二)组织制定和逐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三)提供财务报告,接受理事长、秘书长的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及行政部门的监督,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和各类报表,管理会计账册档案,定期公开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及捐赠救助情况。
(五)负责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的核算及发放。
(六)负责基金会各种费用审核和报销事务。
(七)协调与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关系,执行国家税法政策,做好纳税申报工作,为基金会财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编制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日常财务监督控制工作。
(九)进行年终决算,按照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总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十)准确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财会、税务、慈善基金会等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
二、财务岗位设置的基本规定
(一)符合内部牵制制度,互控制度。 会计事项不能仅由一人办理,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办处理。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外出或者休假,必须由基金会负责人指定人员代办出纳业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二)执行回避制度。 本基金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基金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岗位设置与分工
(一)根据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财务会计、财务稽核、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
1、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设立科学的账户体系,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的业务内容,设置总分类账户、明细分类账户、辅助账户、备查账簿,合理运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及户名。正确核算基金会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及资产。
(2)认真审查核对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3)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要求运用会计科目正确,摘要清晰,内容明了,计算准确。
(4)根据记账凭证及时登记明细账及分类账,并随时结出余额;及时登记总分类帐,要求定期核对帐项,达到总分相符、借贷平衡;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达到帐表相符;定期盘点物资,达到帐实相符。
(5)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银行存款利息、工资、分摊房租等;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捐赠收入的实现。
(6)按上级主管部门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按基金会内部管理要求,定期编制公益项目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基金结存明细表。
(7)保管好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原始凭证、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保管好其它相关证件: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财政票据等。
(8)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年检工作。
(9)负责基金会的税务申报。
(10)负责保管基金会的财务法人印章及理事长、秘书长印章。
(11)负责保管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及其他经济类合同文本。
2、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帐面一致。
(2)按基金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款项支付手续:款项支付必需由经办人签字并说明理由;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以确认其真实性;由财务人员签字,以确认其合法性;由负责财务的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授权后,出纳员方可支付。
(3)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 , 签字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款项。付款手续办妥后,将支出凭单及付款凭证及时转给会计人员审核。
(4)对审批人,经办人超越权限的审批,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 , 并有权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人报告。
(5)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6)保管现金、优盾、财务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设登记薄进行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优盾密码、保险箱密码要保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7)签发支票一律记名,既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日期、用途。同时要求经办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签字。
(8)月末必须核对银行对账单,如有未达帐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帐表必需相符。
3、稽核岗位职责(暂由秘书长兼任)
(1)负责原始凭证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正确;开支标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不符规定和标准及预算内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或让经办人补充完善手续。
(2)负责审核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填制依据是否真实;所附原始凭证手续是否齐全;记账凭证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内容是否完整;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
(3)负责审核各种明细帐、总帐和会计报告。审核总账与明细账、报表之间的数字是否一致;审核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数字是否相符;审核现金日记账与实存现金是否吻合。
(4)负责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并与账面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现象,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上报基金会领导。
4、保管员岗位职责(暂由会计人员兼任)
(1)保管员负责物资的验收入库,根据采购发票、捐赠物资合同、清单,与实物进行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
(2)负责办理出库手续,根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出库手续,出库单必须由经办人、相关负责人签字。
(3)负责存货的管理,货物存放必须科学合理,按类别分品种码放整齐。保管员要熟练掌握每种物资的摆放位置及库存量,以便及时提供有效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4)库房内要保持清洁、通风、干燥,保证存货物资不发生虫吃鼠咬、霉烂变质现象。
(5)库房内禁止吸烟,保证库房安全无隐患。要常备消防器材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6)月末进行盘点,并要求帐实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自然损耗填写财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冲减库存,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财产损失,有责任人负赔偿责任。
(7)保管员如离职,要进行盘点,并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基金会会计核算办法
一、主要会计政策
(一)会计制度
基金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基金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原则(捐赠收入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合理计提利息收入,合理分摊相关费用支出。
二、 会计科目的设置
基金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基金会特点具体选用会计科目。
三、 会计凭证和账簿
(一)原始凭证规范
原始凭证是记录业务,明确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
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秘书长(或副理事长)的签名或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基金会的印章。
5、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7、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9、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二)记账凭证规范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3、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6、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即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四、会计核算程序和要求
(一)审核原始凭证
1、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内容齐全的发票或收据,并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经手人填写的自制单据和有关负责人签字,购货须有验收人签字; 符合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要有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自制原始凭证要批件齐备,单据和表格要清晰整法,内容齐全。
2、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
(二)填制和复核记账凭证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单。记账凭证除同类很多的单据合并制单外,其它的要一事一单。记账凭证要内容完整、科目正确、摘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统一编号、不得缺号、重号或年月日与编号顺序相矛盾。
2、填制好的记账凭证要转给审核岗位,审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要求认真核对记账凭证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无误,确认审核后传递给出纳人员;发现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有误的,要退给制单人,要求更正、补充或重新填制。
(三)办理收付款,登记日记账
1、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收付款手续,并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当日余额,现金出纳要每日核对库存。
2、银行出纳要每日结出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核对,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及时查询未达账款,由会计人员进行调整。
(四)过帐
会计人员将已经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过帐,月底进行期末结帐。
(五)税务申报
1、财务人员每月(季)必须在税局(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2、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
(六)编报会计报表
1、财务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要求,及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会计报表和内部核算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3、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4、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七)财务审计
1、按照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本基金会应当先行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八)装订会计凭证
月末报完表后,整理记账凭单和会计报表,并装订成册,妥善管理。
第四章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一、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凭证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当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应当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以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秘书长或副理事长负责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应当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应当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应当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出现如有短缺情形,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当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出现如不一致情形,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当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以要求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应当要在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六、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员一份。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八、 会计人员临时休假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经理事长同意,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休假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理事长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九、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
二、会计档案的保存
(一)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暂)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秘书长(或副理事长)审查,并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待批准后销毁。
三、会计档案的交接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15 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 5 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15 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 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 5 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3 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5 年
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 3 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收支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收入管理
1、现金收入控制:
(1)出纳人员在收到现金时,应仔细核对发票或收据同交来的现金金额是否一致。
(2)各种收据必须事先按序编号,出纳人员应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收据并逐笔登记现金备查登记簿。
(3)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2、电汇收入的控制
(1)出纳人员根据收到的电汇单,登记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并将单据交给记账人员记账。
(2)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金额是否相符。
3、支票收入的控制
(1)业务部门送达的支票,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对支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要素,并与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注明日期、经办人、单据类别和票面金额。
(2)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写进账单,连同当日收到的支票一起解入银行。交接时出纳人员应同银行人员办理签字登记手续。
(3)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回单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并将回单交由记账人员记账。
(4)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和银行存款日记 账账面金额是否相符。
(二)货币资金的支出管理
1、货币资金支出控制:
(1)货币资金支出管理规定:
1)各部门在预借货币资金,对外支付款项或报销时,必须首先由各部门经办人员填制借款单或报销单,根据基金会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流程。
2)预借资金时,出纳人员应根据批准后的借款单支付资金。
3)报销时,出纳人员需得到审核岗位人员签字同意的报销单后支付资金。
4)出纳人员应根据借款单和报销单,连续逐笔登记货币资金备查登记簿,记录货币资金支出的时间、用途和金额。
(2)现金支票支出控制:
1)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有权签署支票人员不能保管空白支票。
2)提取现金时,由出纳人员填写现金支票必填事项,交由审核岗位人员审查,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交银行服务人员。
3)任何有文字或数字更改的支票应予作废,加盖“作废”戳记,登记支 票作废备查簿。作废的支票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整理交回开户银行。
(3)转账支票及银行汇款支出控制
出纳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合同、原始票据、报销凭证或借款单开具转账支票或办理银行汇款业务。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事项
(一)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二)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负责基金会财务副理事长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一、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受捐赠时对外开具的凭证。
二、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 捐赠票据的管理使用遵照下列规定:
(一)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包括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变更管理人的,原管理人须及时与新管理人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二)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及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电子信息等材料办理领购手续。
(三)捐赠票据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发票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金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四)捐赠票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六)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七)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查验后销毁。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一、财务印章的基本管理规定:
(一)所有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不能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也不能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二)配有印章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做到“人走章收”,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进行监交或收回。
二、印章种类及使用规范
(一)印鉴
1、定义:专指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共二枚,并在结算银行预留式样。
2、用途:主要用于各类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
主要付款结算票据有: 支票、本票申请书、汇票申请书、商票承兑和付款、贷记凭证、电汇单等;收款 或背书转让时在背书人栏中盖章。
3、使用规范:结算票据中必须同时加盖二枚印章,并保证清晰;印鉴盖章必须使用大红色,不使用得以其他颜色,否则支出或收入的票据无效 。
4、管理办法:
(1)二枚印章必须由分处分专人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一般情况, 法人章由会计保管,财务章及相关票据由出纳保管,出纳付出结算票据,必须由会计审核后加盖法人章。
(2)所有用章事宜,必须经理事长签批,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现场签字确认的,须电话沟通后补签。印鉴外借必须进行印鉴使用情况登记,并注明用途。
(二)财务专用章
1、用途:作为同往来单位对账及其他与财务事项相关的证明
2、管理制度:必须由出纳员保管,对于各类对账结果和财务证明必须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后才能加盖。
(三)现金付讫章
1、用途:出纳报销付出现金后必须在自填报销凭证和原始发票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2、管理制度:由出纳保管,防止发生遗失现象。
第九章 税务申报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每月自行到所属税务局申报。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务局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务局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务局公布的信息为主。
二、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
三、本基金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准备上述规定需要的资料,申请办理“免税优惠资格”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手续。
四、税务检查管理
(一)财务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纳税事项情况,出具税收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检查结果报理事会备案。
(二)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负责管理财务部门的副理事长,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章 预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实施目的
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按照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二、预算编制内容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会审核修订后,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预算编制要求
(一)基金会各部门在编制月度及年度预算时,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件》、《慈善法》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三)年终时,财务部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会进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与反馈。
四、预算管理规定
1、作业期间。
(1)基金会各部门,应于每月 24 日预计次月份资金预算资料,年度预算应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送财务部门,以利汇编。
(2)财务部门应于每月 28 日前编妥次月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并于次月 15 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并呈理事会核阅。
2、收入预算。
(1)捐赠收入。业务部门依据各种捐赠条件及捐赠期限,预计可收(兑) 现数编列。
(2)其他收入。无法直接归属于捐赠收入者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 利息收现等。
3、支出预算。
(1)项目捐赠支出:依具项目管理小组或特定经办部门依据项目支付计划数编列。
(2)项目管理费用:项目部门依据项目开展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3)项目使用设备,材料支出:项目部门依据合约及进度,资材部门依据外购计划,参照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4)管理费用:
员工工资:人力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5)宣传费用:业务部门依据捐赠计划,参照以往月份宣传费用占支出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6)行政费用:人力部门依据捐赠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预计支付数编列。
(7)筹资费用:财务部门依据筹资部门资金使用情形,核算资金支付编列。
4、异常说明。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形,其中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 10%以上者,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10日前送财务部门汇编。
五、预算编制程序
(一)基金会各部门召开部门预算会议,填写《部门预算表》,并提交理事会。财务部对各部门申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理事会召开预算会议,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各部门根据预算会议的审议结果,调整部门预算,并重新申报,审议通过后,下达基金会正式的《年度预算》,由财务部备案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六、预算执行与控制
(一)每月24日之前,基金会各部门应当结合月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等相关资料编制部门月度预算。经计划工作会批准后的月度预算应当在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收付及预算监督工作。
(二)各部门应当结合月度预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各项费用应该按各项经费管理要求进行使用和控制。预算外付款申请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请款和报销。
(三)财务部作为预算执行的监督部门,有权利拒绝未经适当审批人员审批的预算外付款申请。
(四)财务部根据与核对后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基金会《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期预算数、本期实际预算完成数、本期差异、累计预算数、累计实际发生数、累计差异数。
2.对差异进行具体分析。
3.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一章 资金支付审批及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一、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1. 预算范围内审批手续
经办人(部门审核)—财务审核—理事长审批
2.预算范围外审批手续
经办人(部门审核)—财务审核—理事长审批—理事会办公会审批
二、 财务管理要求
(一)预算范围内的款项支付时,如财务审核发现支付审批单未按规定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批准,或发现款项与预算审批范围不符,或是与合同协议中的付款条件不符而又无合理解释,有权拒绝付款。
(二)预算范围外的款项支付时,如果财务审核发现该款项未经过理事会办公会审批签字批准,有权拒绝付款。
三、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一)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2.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 借款流程。
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2. 审批流程:部门主任审核签字→财务主管复核→理事长审批。
3.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4.差旅费借款流程:
(1)出差申请: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 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理事长批准。
(2)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四、费用报销及流程
(一)费用报销范围
1.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2.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不得超出预算。
(二)费用报销流程
1.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主任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理事长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2.差旅费报销流程
(1)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按基金会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2)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主任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3.专项支出财务报销流程
(1)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2)结账报销:
1)资产验收(软件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并附出入库单)。
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及汇款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借款及报销的其他规定
(一)借款销账规定
1、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理事会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账。
2、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二)借款销账时间规定
公司财务部每周四为财务报销日。若当月的最后一个报销日在该月的 28 日以后,为了便于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该借支及其他业务不受以上的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十二章 捐赠收入管理制度
一、捐赠范围
凡国内外热心中国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基金会维护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捐赠确认条件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捐物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规定捐赠数额和用途,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捐赠款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者(包括设立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签字,若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由法人代表委托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签字。
五、捐赠款在 100 万元以下者,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
六、社会公众通过网络,邮政汇款等方式捐赠的小额善款,凡汇入基金会账户的,由财务部直接分类汇总入账。需要捐赠票据的,由财务部查询确认款项到账后及时办理;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额度较大的单笔捐款由基金部开具票据并留存备查,小额零星捐赠,年末汇总开具捐赠票据并备查。
七、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非货币捐赠按照《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他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上述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三章 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制度
一、非货币资产捐赠范围
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二、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非货币捐赠条件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就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二)为确保捐赠非货币资产产权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捐赠协议中附捐赠方价值公允承诺文件。
(三)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是食品、药品、饮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并保证捐赠食品安全。药品储运按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入账依据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提供的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三)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四)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的非货币资产,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非货币资产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六)购买的非货币资产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七)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 ( 提供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
(八)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资产购买价的 5% 计价(预留残值)。
五、非货币资产管理其他规定
(一)基金会使用受赠财产,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基金会章程,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二)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管理方式,为降低储运成本,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基金会指定的地址,运费由捐赠方承担。基金会委派专人验收非货币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三)验收无误后填写非货币资产验收单。
(四)受赠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后,凭其出具的受赠证明,填写出库单。
(五)财务部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非货币资产捐赠清单、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出库单等手续,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六) 基金会接受和使用的非货币资产,及时上网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十四章 物资管理制度
一、 物资管理范围
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在 5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购置的家具、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提折旧。但需设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达到账实相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
(五) 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1.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由采购部、办公室和各使用部门负责,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才能办理报销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2.固定资产的登记应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1)各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后一周内,应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手续,固定资产卡片应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办公室在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对固定资产贴具标签。
(2)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必须记录的事项包括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价格、配置、配件、 购入日期、生产厂家、验收情况、验收人、使用单位、使用人及备注(反映固定资产维护使用情况)。
(3)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一式三份,办公室、财务部和使用单位各持一份。
(六)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报负责财务的副理事长签批,由办公室凭领导的签批申请书统一购买。
(七)基金会公益项目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部根据经办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八)固定资产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1.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由办公室、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
2.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闲置资产要查明情况并制订处理计划,账外资产要做盘盈处理,及时入账。
3.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和资产毁损,应逐个查明原因,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审批。
4.对导致资产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九)内部调拨管理
部门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通知单”,经使用双方部门主任、办公室、财务部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进行调整,财务部负责对账务进行调整。
(十)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人应完整填写一式三联的报废单,注明报废原因,由所在部门主任确认签字。
2.固定资产报废单应交办公室和财务部会签,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3.经审批的“报废单”分别交办公室、财务部留存。
4.办公室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上盖作废章,以示注销。
5.财务部根据“报废单”对报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二、 捐赠物资管理
(一) 捐赠物资的日常管理
物资的转移、收发、领退都应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制入库、出库、调拨单,并由经办人员和有关部门签字后,办理入库、出库、调拨手续。
(二) 捐赠物资的清查盘点。
物资清查盘点出现的盘盈、盘亏、损毁和报废,按财务制度规定, 应计入管理费用中,即:
1.盘亏、损毁、报废的物资,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2.盘盈的物资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五章 业务活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一、 开展公益项目捐赠程序
(一)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 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部经办工作人员初审签字、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秘书长审核签字,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理事长签批后转财务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二)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超过 100 万元的,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报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由理事长签字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三)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项目完结后,业务项目部门要写出结项报告,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受益人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目的。
二、基金会运行管理费使用规定
(一)费用范围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服务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会运行管理费使用范围
1.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2.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 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3.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等。
三、基金会运行管理费用支出管理
(一)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员);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工作经费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四)基金会各部门实行支出预算审批制。各业务部门开展活动要按计划编写预算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副理事长签批,转财务部备案并办理支付手续。
(五)基金会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经办人需填写办公用品预算申请表,部门主任签字,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购买并验收登记,各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六)基金会每年度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适时公布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一、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一)基金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 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违反《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三)基金会应当依照《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四)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六)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地说明。
二、财务报告内容
(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各项目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公益项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余额明细说明。
(二)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3.或有事项的说明
4.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6.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7.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三、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及范围
期中财务报告于次月 20 日前,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装订成册,分别报送给理事长、秘书长、监事。
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基金会应当先行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