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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车辆购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经费开支,进一步做好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车辆购置及使用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三条 职责和权限

  

  (一)基金会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和调度,负责对用车相关费用进行审核控制;

  

  (二)外租车辆仅限于基金会车辆已因公务外出、承载力不够、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或车辆故障等原因,且相对急需用车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外租车辆。外租车辆必须提前申请,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使用。

  

  (三)基金会车辆的证照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事项统一由行政部负责。

  

  (四)行政部负责对基金会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派车规定

  

  (一)凡是外出洽公、办事需使用车辆的部门或人员,须提前一天填写《车辆使用申报单》,写明使用日期、用车事由、行车路线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行政部、秘书长分别审批后,交由行政部统一安排调度。临时急用公车的,作特殊情况处理。

  

  (二)市内外用车一般安排基金会车辆,如使用员工自有车辆的,根据实际油(电)耗实报实销。

  

  (三)派车原则:基金会遵循合理调派原则,优先安排业务用车,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并使用;用车人员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如有特殊事情不能返回的,须及时通知行政部。

  

  (四)车辆使用完毕后,分别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填写车辆起止里程数。

  

  第五条 车辆使用

  

  (一)使用人须在申请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证件、资料,并记录使用前的公里数、油表数等。

  

  在行驶期间,车辆钥匙、证件、资料等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在每次接车或出车前,使用人须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轮胎外观等),发现异常时,应立即进行加补或调整。

  

  (三)车辆应严格按《车辆使用申报单》上的行车路线行驶,原则上不得更改路线,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行车路线的,返回基金会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未补办手续的,因改变行车路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使用公车期间产生的临时停车费、过路费,在使用后及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销。

  

  (五)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六)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七)严禁把车辆交给非本基金会人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八)严禁将车辆用于办公用途以外使用。

  

  第六条 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基金会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统一由行政部安排办理;

  

  (二)行政部应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保养里程进行保养;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实行申请制度;

  

  (四)车辆送修送保后,综合部应负责检查维修保养的进展情况,并做好验收工作;

  

  (五)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须先报告行政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修理,由行政部向秘书长汇报批准后方可送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车辆使用人应立即向行政部汇报,必要时行政部可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行政部处理;

  

  (三)车辆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而产生的交通违章,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如属车辆本身或基金会原因造成的违章,其罚款由基金会承担。

  

  第八条 车辆费用管理

  

  (一)行政部负责根据基金会规定到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

  

  (二)车辆费用包括:油费、车辆清洗费、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车辆年检费、车辆使用附加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三)行政部每次对车辆加油,均应进行记录;

  

  (四)车辆清洗、维修保养及出车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须由使用人持正规发票进行报销。

  

第三章 车辆购置及处置

  

  第九条 车辆购置

  

  (一)基金会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相关业务需要,价格应在20 万元以内、车型应为中小型客车。

  

  (二)公务用车为新能源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

  

  (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车辆处置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可采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营利组织财税要求收入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四)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8月15日第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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