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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出差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与管理成本,明确差旅费用支出标准和差旅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所有员工及参与基金会实质工作的理事会成员、顾问专家、核心志愿者等。

  

  三、定义:因公到除沈阳市内五区之外的各地区出差(当日不能往返),连续出差天数(出差天数计算方法:返回日期-出发日期,头尾只算一天)小于30天按照本制度执行。

  

  四、差旅费用项目:差旅费用包括差旅工作中涉及的城际交通费(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往返或换乘交通费(飞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异地市内交通费(含出租车费、车辆租赁费、公共汽车、地铁费等)、住宿费、餐费等。

  

  五、出差管理原则与审批权限

  

  (一)差旅人员应根据工作客观需要,有计划、高效率地根据工作客观需要安排出差,严格、合理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达到预期工作目标。原则上,因同一事件出差最多不超过两人。

  

  (二)差旅行程、差旅费用应采用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秘书长→理事长的逐层审批原则,理事长及其他理事、监事因基金会公务需要出差时,应有两名以上理事进行审批。

  

  六、差旅费用标准

  

  (一)国内差旅

  

  国内差旅标准具体包含交通工具的选择、交通费标准、住宿与餐费标准。

  

  1.交通工具的选择:

  

  (1)5小时以内可到达出差地点,差旅人员一律乘坐火车、轮船、汽车且不能乘坐卧席及商务座、特等座席;如旅行超过上述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乘坐卧席或飞机。

  

  (2)火车、轮船需乘坐二等座;如需乘坐飞机,一律乘坐经济舱。

  

  (3)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业务的紧急重要程度选择交通工具,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但需说明原因,并经过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2.交通费标准:

  

  (1)城际交通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2)往返交通点位(飞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及换乘交通工具产生的交通费凭发票实报实销,如有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如机场巴士、地铁、汽车等)能够满足时间需要,提倡乘坐。如时间关系,必须打车的情况,提倡多人同乘。

  

  (3)异地出差时市内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打车的,提倡多人同乘且同城限制(起点和终点必须在同一城市)。

  

  (4)住宿与餐费标准:

  

  食宿费上限标准(单位:元/天)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其他地区

  

  住宿 餐费 住宿 餐费 住宿 餐费

  

  500 130 400 110 200 100

  

  国内住宿标准按照城市分级划分,实施标准上限控制政策。如下图:备注:中国城市级别划分标准:

  

  一类地区(19个):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 、台湾。

  

  二类地区(25 个):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其他地区:除一、二级城市以外的市、县、区等地。

  

  (二)国际差旅参照《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

  

  七、 差旅申请流程

  

  (一)差旅人员需提前2日进行出差行程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安排出差。紧急情况下未做出差行程申请的,于出差归来后2日内补办;

  

  (二)差旅人员如需借款,需按照基金会要求填写 《借款单》,按财务管理流程进行申请。

  

  八、 差旅报销注意事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出差行程审批手续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二)差旅人员住宿费、交通费、用餐等费用发票必须与实际的出差地点一一对应,方可报销,若发票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则该费用不予报销;报销住宿费时,需提供酒店开出的消费明细清单;出差各明细费用需单独开具发票,不得混同多项费用开具。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单据的,则该费用不予报销。

  

  (三)在外出差由第三方提供住宿及用餐的,则不能享受住宿及餐费报销,更加不得以其他餐费或住宿费发票向基金会进行报销。

  

  九、延长出差及销差

  

  (一)延长出差

  

  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差旅人员需做延长差旅行程申请,审批人视工作需要,核定出差期限后给与反馈。

  

  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如未经批准以旷工论处,其延长期差旅费不予报销。

  

  (二)销差

  

  差旅人员任务完成后,须先到部门报到,然后到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核对出差时限后进行销差。

  

  出差期间如遇公休未休者,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可安排调休。

  

  十、本管理制度经2024年8月15日第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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